走私犯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04:20
居住在香港的张某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缉私人员发现。张某即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3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东莞市。
李某见销售假币有利可图,便从田某处借了3万元人民币,从张某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后来司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的活动持续开展,李某购买的假币一直不能卖出,所以无法归还田某的欠款。田某多次追讨没有效果,便提议由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权衡再三,只好同意。
半年之后,某国有企业会计肖某知道李某手上还有10万元假币,就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肖某又用这些假币去购买毒品,获取非法利益12万元。在与贩毒分子的交易完成后,肖安排其好朋友刘某去贩毒分子黄某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得的12万元。刘某为完成揽储任务,经肖某同意后,将此笔款项悉数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
问:1?张某伪造大量人民币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罪?
2?张某为抗拒缉私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田某的3万元债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肖某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假币,并利用假币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5?刘某去贩毒分子黄某手中为肖某领取贩卖毒品非法获得的12万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储蓄所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刘某与肖某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1.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伪造货币,运输或者出售牟利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张某伪造货币后自己又出售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
2.使用暴力抗拒缉私的,本来应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但是,行为人使用暴力导致他人重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张某为抗拒缉私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
3.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田某的3万元债务时,李某未将假币等额使用,也没有以假充真,故不是使用假币的行为。李某和田某在假币、真币价值不等的场合进行换算并抵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出售、另一方购买假币的行为。
4.挪用公款并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数罪并罚。所以,肖某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假币,并利用假币购买毒品且贩卖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5.刘某明知肖某委托自己去领取的财物是毒品犯罪所得,而去贩毒分子黄某手中为肖某领取贩卖毒品非法获得的12万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储蓄所,以掩饰、隐瞒财物的来源和性质,故构成洗钱罪。
由于肖某与贩毒分子的交易已经完成,刘某与肖某之间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而且没有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