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29:00
刘某为某纺织厂女工,2005年5月10日开始企业批准了70天的产假。2005年7月18日,刘某休完产假回厂上班,发现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于是又口头请假回家休息了10天。2005年8月25日,厂里以谢某无故旷工为由,对谢某做出了出除名决定。
请问,企业这样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所以刚开始企业批准70天的产假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在休产假期间,职工的岗位可以由别人来代替,但是,一旦产假期满,休假职工应立即获得原职位。口头请假并不当然无效,如果经企业主管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请假就有效,况且,加上这10天,刘某一共才休息80天,并没有超过法定的产假期。所以,企业以刘某无故旷工为由,对刘某作出除名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1、休产假是法定的权利!
2、口头请假歇息10天,看能否举证证明.或者找到公司正式的规章制度,看是否有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