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希望哪位高手帮忙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0:58:39
小明现年13岁,初中一年级学生,父母离婚,小明随其母生活,但也经常到其父那里,父亲对他也很好。1997年3月19日,小明在征得其母的同意后到某商场买书包,恰巧商场在搞有奖销售,小明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公布抽奖结果,小明所持奖券获得一等奖3000元。小明和其母随即到商场领了奖金,将奖金3000元放在家中的抽屉里。其父知道小明获奖后,便找到其母说小明是未成年人,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资格拥有奖金,奖金应归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1500元给自己。其母认为,离婚后小明一直与自己一起生活,只有自己是监护人,奖金应归自己和小明共有,拒绝了其父的要求。二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小明趁二人不注意,悄悄地打开抽屉拿出3000元,到商场买了一台电视机,价值2800元。小明回家后对其父母说钱已经买了电视机了,不用再吵了。其父、其母一听急了,马上拉着小明去商场,以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为由,要求退货。商场则认为,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有问题,而现在电视机并无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退货。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应归谁?
2?其母以其父无监护权为由而拒绝其父的要求,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小明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他的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1.应该归小明所有。小明这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其他人不得以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题中小明领到奖券,中奖3000元,这是一种获益行为,应该有效,故该3000元归小明所有。
2.其母的理由不成立。小明的父亲不因为和其母亲离婚而丧失对小明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题中,小明的父亲对小明很好,没有犯罪、虐待等行为,其也未被法院取消监护权,故小明母亲认为小明父亲未与小明一起生活而不具有监护权是不成立的。
3.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明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效力待定;他的父母有权要求退货。小明购买电视机,实际上和商场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小明用2800元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年龄、智力范围,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故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即退货。

3000元的奖金归小明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其母的理由无效,其父是法定监护人,有监护权.
小明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是效力待定,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民事活动,应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的追认.

楼上的没搞错吧,为什么其父是法定监护人?什么法哪一条规定的?

1归小明所有。因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