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书看到一个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6:13:34
刘某与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刘某、甲、乙各出资2万元,丙提供技术入伙,与刘某、甲、乙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经营中状况恶化,合伙组织曾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半年后,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刘某和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甲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成为新的合伙人,于是丙提出退伙,刘某、甲、乙表示同意,故丙退出合伙,丁加入。丙退伙后半年,合伙组织散伙,又负新债6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丙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3?丙某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4?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王某要求丙偿还2万元债务,而丙某有无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什么?对该债务丁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5?丙某退伙后,合伙组织另外所负6万元的债务应由谁负担?

1.合伙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丙属于合伙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丙提供技术入伙,与刘某、甲、乙平均分配盈余,故丙是合伙人。
3.丙某可以退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4.丙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丁应当对这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新加入的合伙人应当对合伙组织此前和此后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组织另外所负的6万元债务,丙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合伙组织的现有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由刘某、甲、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