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2:13:01
甲男、乙女系夫妻,乙怀孕5月余。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车主丙,以及负责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丁因该事故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试问:乙腹中的胎儿如何主张权利?可否待胎儿出生后,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主张生活费?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是针对遗产分割。本题,若是针对甲的遗产,应保留胎儿的份额,无异议;丙、丁针对甲的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也无异议。问题是:丙、丁除了赔偿甲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之外,是不是还应该支付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胎儿能不能以一个独立的主体,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我认为可以的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通则也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应该负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生前有抚养义务的人的抚养费
个人的意见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