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助!遗产问题和婚前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4:57:50
小A结婚后不久去世,小A有一处房产,但是该房产是2003年其母亲拿钱购买,是小A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为小A的名字。小A的父母很早就已经离异,并且又都再婚,该房产是小A母亲再婚后购买,2004年小A母亲又和第二任丈夫已经离婚,小A2006年结婚,2007年去世,小A的母亲想把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那些手续?
问题补充:小A的妻子如果放弃房产继承权,小A母亲需要办那些手续?另外小A的父母离婚时,小A判给了父亲抚养,小A的父亲有没有继承权?该房产的产权证是2003年办下来的,是小A婚前办下来的。但结婚时未公正为婚前财产。如果小A的妻子要求继承房产,小A的母亲还能不能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谢谢。

一,该房产是A的婚前财产,为A的个人财产,是否公正没有影响。作为A的遗产由A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
二,如果A没有子女,那么A的父,母亲和妻子三人平均,A母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要与A妻与A父亲商量,折价给她们。
三,然后三人一起到公正处,作遗产继承公正。如果A妻子和A父亲放弃继承,也要做遗产继承公正,声明放弃继承权,
四,拿着遗产继承公正和A的死亡证明和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A父亲也有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如果A妻也要继承,可以协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按市场价值补偿给其它方应得的比例。

1,小A的母亲把房产证过户,需办理公证手续.
2,小A的妻子出具一个书面声明即可.
3,小A的父亲有继承权.
4,可以,但应当给小A的妻子经济补偿.

小a的妻子如果放弃继承权,必须去做放弃继承权公证,父亲也有继承权。
除非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