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在超市上班的作息制度是上两天休一天,每天上13.5个小时,这符不符合国家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27:08

现行劳动法规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周工作天数超过5天的,或者日工作小时超过8小时的,应计发加班工资,前者按加班1天计发2天工资,后者按加班1小时计发1.5小时工资;如遇法定节日加班的,加班1天计发3天工资。以上是“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规还规定因工作性质需要,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你母亲单位实行的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

劳动法规规定,月平均工作日(365-10-52×2)/12=20.92
一年12个月,365天,10天法定节日,52个星期,每周休息2天,年工作日251天,月平均工作日251/12=20.92天,月平均工时20.92×8=167小时。

你母亲上班的作息制度是上两天休一天,每天上13.5个小时,也就是每3天工作27小时。月平均工时计算365/3×27/12=274小时,月平均工时超过法定工时274-167=107小时,即月平均加班107小时,应按照规定发给你母亲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违反劳动法,但要对员工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否则违反劳动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你母亲三天工作两天,日工作时间=13.5小时×2÷3=8.67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8.67×7=60.69小时。
单位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现在的社会违法的地方太多了
咱一个平头老百姓能怎的
不就想有口饭吃嘛
没办法的

13.5*2=26
26/3=8.67
实际上每天上班8.67小时
还不算过份

注意劳动法后面的规定,根据工作性质,最后的强制性规定是每周保证一天的休息就行了.

过份又怎么样?不干走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不干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