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相关问题!诚心向大家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19:54
我是在印刷厂做排版的.这是昨天老板写出来的合同条件:
甲方愿意把印刷方面知识教导给乙方.同时乙方在自愿学习的情况下要做到细心认真地把工作做好.仔细检查稿件,核对后才发送文件输出.
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甲方要求合同期为两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另订合约,是否续约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提前辞工,如提前辞工,甲方要收回乙方1500元教导费.乙方做到合同期满,甲方奖励500元.
乙方在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每月800元.使用期后每月1000元,一年后每月工资1200元.加班按照当月工资底计算.
厂里是没有休息日的,如果休息就要扣除当日工钱.当月工资是在下一个月的6号或者7号发放.言下之意,我4月份做足30天,按800元/(30*8),一个小时的工钱就是3块3.那么4月份我加班的话,一个小时的加班费就是3块3了.

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按这个我老板是违反规定了,但是劳动法里又说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那么,什么叫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呢?我老板说厂里每一个人都没有休息日的。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老板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呢?我去劳动局查询的话,劳动局会提供信息吗?
加班费应该是工资水平的15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更不用说了。

劳动法里也规定,如果合同期在一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这个,我看很多人没有在意。

这样的合同算不算违法呢?如果单是我们自己签了,没有到劳动局盖章,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吧?关于无效合同里又有部分有效的说法,这里那么的话,是不是我在试用期后辞职解除合同也不必赔偿1500元教导费?
如果是到劳动局去盖章,劳动局会就这些“不平等条约”给老板和我建议,叫我们修改吗?

因为排版员只有我一个人,如果我要辞职,老板说要让他请到新的排版员,而且我要带新排版员一段日子,让他/她可以接手了再走。我之前的排版员在1月份就提出辞职了,可是老板直到3月份才找人,算不算是故意拖住劳动者?老板不让我走时,我要怎样做,才走得干净利落

你的这位老板已经严重得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里面都是劳动者的义务,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其次关于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虽然劳动法规定有特别的情况,可还是要保证劳动者的时间来休息,但是不是没有休息时间,这是你的老板在钻空子,是违法的行为,合同要生效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鉴定,这样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部门不会批准的。劳动法总则也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无效的合同。不会的到承认。

你这个情况现在来说,是有些地方不是很合法,但是事情没有你想的那么理想,实际中不合法的事情不是都能依法办理的,有些事情你要追究你就要打官司,花时间,很干净利落的不是很容易做到的.

两点可以肯定:
1\你和老板之间的单个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到劳动局批的,你们签了就生效.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才要到劳动局批准.
2\放假问题,加班工资问题,老板是做的不对,但中国现在的状况是很普遍,你要以法律途径来争取,可能的话就是这份工作.不过你能做的就是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多和老板交涉,多提提意见,最好让他同意你的要求又让你工作.

一,他是违反了规定,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二,既然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随时走
三,你要记住:没劳动局的盖章你签了字的也有法律的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