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未还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4:30:23
2005年3月我在一诉讼中败诉,法院判决我支付对方一万元。由于当时没有还款能力,未按判决书日期支付,对方说要执行相应贷款利率的数倍利息,按当年贷款利率计算为11083.77元,在法院协调下,自2005年9月还款1100元病,自10月开始按计划每月支付200元,于2006年5月起每月支付250元。截止到2007年4月,对方计算还有6600元本金要还。请问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还款的利率应怎样计算?如果能够帮我算出剩余款额,并提供计算方法,不胜感激!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7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具体利率到人民银行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