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能否确认为供养遗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15:22
现行的政策只规定了企业职工死亡时,直系亲属如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确认为供养遗属。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由社保统筹发放,退休人员管理也基本划到社区管理,那么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的,能否确认为供养遗属?且供养遗属救济费由谁支付??

一,《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供养遗属救济费由当地社会统筹部门发放。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确定,主要是指依靠职工维持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其他亲属: (1)祖父母(超过退休年龄)、外祖父母; (2)父、母(超过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 (3)夫、妻(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 (4)子女(未满16周岁); (5)其他亲属,指父母双亡情况下有未满16周岁的弟妹无人抚养,或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的兄姐。 另外,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需依靠职工供养且共同居住的;职工因工死亡后的遗腹子,也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这些人不与职工同在一起生活的,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的证明。

看看符合这里列举的其中一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