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何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02:42
一借款合同,甲是借款人,乙是贷款人,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6个月)。借款期限2001年5月10日到2002年5月10日,此合同的诉讼时效终止日为2004年5月几日;如果甲于2002年10月10日向丙主张保正债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持续到哪一天(即若2002年10月10日以后,债权人不再向其主张权利,保证人何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事纠纷诉讼实效是两年.所以该案件是2004年5月10日.
如果甲于2002年10月10日向丙主张保正债权,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是到2003年4月10日. 因为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规定.如果借款人在六个月内没有向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索要借款.那么保证人就不再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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