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原材料什么时候不视同销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16:54
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两者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原材料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
乙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7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80万元。
假定两者均未提减值准备,并假定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乙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4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800

借:固定资产 291
无形资产 174.6
库存商品 5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原材料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

书上的答案:

借:固定资产 291
无形资产 174.6
库存商品 5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其他业务收入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
贷:原材料 200

我想知道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是按账面价值作为入帐价值,按计税价格计算税金?还是按计税价格作为入帐价值和计算税金?

备注:
书上后来勘误里指出
9.第157页倒数第9行删除“营业外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2006)的有关规定:

1、未同时满足下列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由于题中情形已明确指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
1、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入账价值。
2、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确定。
3、各项换出资产,由于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换入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予依法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视同销售”概念为税法中的概念,会计中并无此概念,会计中只有“销售收入实现”概念)

由此,题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应当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换出资产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题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应当为: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 = ((800 - 500) + 200) + 220 * 17% - 80 * 17% = (300 + 200) + 37.4 - 13.6 = 500 + 37.4 - 13.6 = 523.80万元

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 = (700 - 400) + 180 + 60 = 300 + 180 + 60 = 540万元
换入设备入账价值 = 523.80 * (300 / 540) = 291万元
换入专利权入账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