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1:43:48
一公交车正常行驶,突然一出租车从前方楼群钻出左拐(现找不到该出租车),司机为躲避该车踩刹车,恰巧此时一乘客(该乘客男性,71岁)从中间座位上突然站起,欲坐到后门的座位上,未站稳,摔倒在地。该乘客当时声称无碍,后就医,诊断为尾骨骨折。请问在这样的一起事故中,该乘客、公交司机各应付多大的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赔偿?

1、公交车司机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赔偿标准应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赔偿,应注意的是,伤者为71岁的老人,故不应赔偿误工费,因为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1、如果,该公交公司不能证明是该乘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骨折,那么,全部的赔偿责任就应该由工交公司承担。
2、法律依据:合同法293条、302条。
3、如何赔偿: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至26条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