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怎样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30:55
一公交车正常行驶,突然一出租车从前方楼群钻出左拐(现找不到该出租车),司机为躲避该车踩刹车,恰巧此时一乘客(该乘客男性,71岁)从中间座位上突然站起,欲坐到后门的座位上,未站稳,摔倒在地。该乘客当时声称无碍,后就医,诊断为尾骨骨折。请问在这样的一起事故中,该乘客、公交司机各应付多大的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赔偿?

依据是合同法,乘客与公交公司达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在中途出现的不是乘客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都应该是公司来进行赔偿。

首先,事故确定事故的责任方是公交公司和出租车(我们姑且不分析出租车是否违章)。三楼提到的运输合同是正确的,这是非乘客人为制造的事故。
另外公交公司一般会向保险公司购买运输安全保险。

此案中受伤的当事人可以做出以下行为:1 准备齐证据以后,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肇事出租车已逃逸,当事人不需要把关系复杂话,最重要是拿到钱就行了。

以后公交公司向出租车追索是他的事了

公交公司负的责任应该大一些,因为乘客是在公交上摔伤,因为负有责任.又因为是正常行驶中出现以外情况,所以那个出租车司机应该负间接责任.而当事人因为没有站稳也应负一定责任.

我认为应该由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同赔偿(如有购买保险)而全责不在公交公司,因为这并不是人为的故意伤害.

中国是人权国家,所以两者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