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第107条提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07:53:09
1.“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A拾得B的手表,后以合理价格卖给C,B在丢失手表一年零11个月后得知A将表卖给C,遂找到C,但C已将表卖给D,而找到D将用去两个月,即找到D时距丢失手表已两年零一个月,B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项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负的费用。”
例:A拾得B的手表,以私人名义并价格合理卖给C,B向C请求返还时,是否应支付C所付费用?

1、只能要求A承担损害赔偿;不能要求C返还原物(并非两年时限问题,因为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算起,还未超限);可以要求D返还。
2、不应支付费用,因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能要求A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根据法条规定,物权法107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享受让人返还原物。所以,当B知道并找到D时,是在知道受让人两个月的时候,所以,B可以向D要求返还手表,不用给钱。
2.不用。是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