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平等条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20:02:35
想知道 不平等条约 在签订以后是否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以及不平等条约一般如何废止

不管什么条约,一旦签订,就受保护。

受害方不履行即可废止。

不平等条约是指在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约。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由中国国民党提出。

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
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1924年9月18日,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从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