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的案例,有没有人可以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1:20:46
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我的答案是: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因为本案不符合法院不予受案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如果认为以质量监督小组为被告不适格,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对不予变更的,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我的答案不知道是否正确)
希望你不会觉得麻烦,我们简单探讨一下:

行政诉讼法:
(因为字数的关系,11条我就不贴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理解是如果单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貌似只要诉状中有个行政机关做被告,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及41条其他条款,都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就应当先受理。(个人认为,正是由于此,最高院为了个别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才有了那个司法解释。嘿嘿,乱说的,不知道对不对)

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不予受理,因为被告不适格,法院无权自行变更被告,记住,司法权是被动的原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这个解释在最后作了宽限规定,似乎我的答案也不是很完全,但是只有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才会驳回起诉。

  您的意思是法院在受理时所作的只是形式审查,但是形式审查不可以阻却适格审查,也就是说,形式审查之中是要求是格审查的;另外行政诉讼涉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限规制,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两类诉讼之处,这就要求在司法审查行政时,要慎之又慎,否则会出现司法权侵害行政权。
  还有如果真得如您所说的“貌似被告”存在,那么就会对我国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欢迎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