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8:06:34
请用国际私法的有关知识回答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是不采用反致制度的。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是否应当采用反致是一个很学术的问题,但仅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我国没有采用反致制度。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都是采用冲突规范适用的准据法。以上是从实然角度说明。应然角度上看,有很多人都“叫嚣”应该采用反致制度,这样一来更符合潮流并且更加符合法理。但是这样会增加法院工作的难度。利害关系大概就是这样,我也倾向于采用此制度。

中国现行法律排斥了反致的使用。

个人认为不采用为好
1反致的使用时对本国司法权的减损
2不利于本国法制统一
3容易造成同种案件不同判决
4如果冲突规范指向国也适用反致且反射本国,造成“死循环”的尴尬。
5由于会使用外国准据法,使得本国法官在查明和使用时会出现极大困难,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6由于反致准据法的难以预测,使得当事人有可能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