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物权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3:33:56
我国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请问这三点是什么意思,最好能说出为何这样规定。

物权法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登记机关的权限,更准确的说是为了限制登记机关,防止出现借各种名义乱收费.

具体理解是:
1、在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评估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办理登记。(因为现在很多登记机关都下设有评估机构。为了内部利益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他们也会要求申请人去他们指定的机构办理评估。)

2、登记只有在法定的新设、变更、消灭等情况下才需办理,其它情况不用,登记机关无权要求申请人登记。

3、这就不用解释了吧。

总的来说,这是立法机关对执法部门的限制,(嘿嘿或者说是不信任)

好比,在法官素质高的国家里法律往往比较粗,给司法者很大自由,因为他们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案件的公平,但在有些国家立法者不得不制定详细的法规,来防止司法者或执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或是低素质法官办错案。

只能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登记。
比如房产部门的登记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明显没有登记车辆所有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