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13:45
2007年度广州市干部学法考试试卷案例分析题:案例简介:张某有耕牛一头,因看管不善走失,刘某发现后将耕牛牵至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耕牛进行拍卖,王某购得。后该耕牛被小偷偷去,李某从小偷处购得此耕牛后不久又遗失,被人发现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张某、王某、李某均到公案机关认领该耕牛,三人发生争议,诉请法院。问题:谁有权取得该耕牛?为什么?
题中没有交待李某取得耕牛的时候,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该如何判定呢?

应该是先这样假设才行的吧:
李某的取得不是善意取得,王某为善意取得——若不是这样而李某与王某一样也是善意取得则此题难以进行的。同样,也没有必要进行两个善意取得的回答,没必要两次利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样的话,就只有王某是善意取得,而李某则不是善意取得,所以是王某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该耕牛,而李某的取得是恶意的,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而原物主张某则应向原公安部门请求返还拍卖所得。

根据你说的情况,这头牛应该是王某的,首先牛丢了以后,放在公安机关招领,过了招领期王某通过正规途径取得了所有权。李某除非是在正规的交意场所购买该牛,才能属于其所以,既然题干上没有交待,就不能认定他是从正规途径购买的。这里应该适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