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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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医院签订3年劳动合同,现因身体原因,两个礼拜前申请辞职,医院护理部主任已经批准我了,提交院长时,院长告知你可以走了,并收了我的辞职申请,同时告诉我等待违约金通知,因家里无法缴纳违约金第二天我提出复职申请,院长口头答应我和我爸,我开始继续上班。昨天,医院口头告知我离开,并要求准备缴纳违约金并且说我这几天上班无效。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是否真的需要缴纳违约金?
医院通知我离开,只是口头上,并没有和我办理离职手续
我第一次辞职,医院没有同我办理离职手续,是否代表合同仍旧有效?之后,院长同意我复职,是否表示之前的辞职无效,同时,我有在医院上了几天班,有上班安排,是否也是表示我仍旧和医院有合同关系?

你和医院的劳动合同应当从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解除.但离职手续不一定是收到医院的离职通知,比如在你的申请辞职书上签字盖章也可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所以只要医院在你的辞职申请上盖章那么你的辞职申请就生效了,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就解除了.你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你后来又提出复职申请以及又去班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对辞职申请的撤回,只要你能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证明你提出了复职申请并且回到岗位上班,那么你的辞职申请就失效了,你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如果找不到相关证据那么就找找其它方面的证据:以下法律条文可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口头无效
由于提前解除合同,肯定是要支付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