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我保管的办公用品丢失,我该全额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7:06:09
早上因工作需要使用照相机拍完后放回办公室原位,下午和晚上办公室人流量多,第二天早上发现照相机失踪了,因只有我使用过照相机,公司觉得由我全部赔偿,这样做合理吗?我不是照相机保管人.
此事发生在我递交辞职书后,公司为了调查此事决定暂时扣押我的工资,可能因我回到外省老家,公司调查期间没有找过我关于丢失相机事宜的谈话协商,我多次催促公司速度办理结算工资未果,41天后公司决定扣除我剩余的全部工资,请问未经和我协商单方面作出是我责任归属合法吗?还差一天距我离职2个月,我该怎么办?请大家帮帮忙!!!不是使用中丢失的

你虽然不是相机的保管人,但由于是你使用的,你就应该有

义务履行你妥善保管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

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你本人如何能证明你没有过失?也就是

说,你去拿相机时单位知道,你使用了单位也知道;你使用

后没有将相机物归原主,单位还知道;如今相机不见了,不

找你才怪呢;你若是在使用后及时地完璧归赵[交给办公室

的经办人手里],单位会这样处理么?所以,我认为单位以

资代罚[相机丢失的经济赔偿]是无可挑剔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吧,以后且要吸取教训啊。

证明不了已交人妥善保管
就要承担责任

保管人需承担部分责任,你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因最后相机交给使用者为你,你需要对相机承担保管毁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