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抚养权问题,有点复杂,十万火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0:40:06
我离婚时,孩子不到十一个月,现在已经一岁零八个月了.离婚前是我带到孩子的,而且孩子各方面的发育都非常好.今年五一节我看孩子时,发现孩子走路不正常,有几个手指甲还起一团一团白色的,头发发黄,说话也不清楚(除了喊爸爸妈妈阿姨清楚外),我对男方提出带孩子去检查,男方不重视,也不配合我,我打了很多电话后,才带孩子到医院找了个外科医生看,医生说是由于小脑的问题引起的,现在每天都要训练孩子正确的走路姿势(该医生是男方的一个远亲找的,对孩子的问题也只是说了几句,就匆匆走了,也没时间让我详细地问原因).之后,我自己给孩子查了个微量原素,看孩子到底缺什么,但结果要等两天才拿得到,就在带孩子出医院时,男方就说明天要把孩子送回老家了,我不同意,说要等结果出来后再作决定,同时建议带孩子再到华西医院作个详细的检查,但男方不同意.补充一点:孩子是由男方的姐姐带到的,大概在孩子一岁零三个月时,就把奶粉断了,说是对奶粉过敏,要拉肚子(但我这次看孩子时,给孩子喝牛奶确并没有拉肚子),伊可新也好像是断了的.由于我离孩子比较远,并且在离婚时,为了争孩子,两家的关系搞得很僵,所以我很少见到孩子,对孩子的情况也不是特别清楚,但有一点我很清楚,那就是男方的姐姐对孩子不会很好的,因为他姐是个非常非常节约的人,而且根本就不想帮他带孩子,再说,男方的条件很差(男方把钱看得很重,孩子放在他姐那里,也没拿什么钱给他姐),他姐的条件也不是很好,所以,孩子出现这种情况,我断定多是因为营养不良引起的.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现在想通过法院把抚养权要回来,但不知有多少胜算?我又以什么法定理由起诉呢?补充一点:我们离婚是因为男方太懒散不出去上班,天天吵架打架导致的(男方有暴力倾向),再加上他当时心态不正常,所以当时我只好放弃孩子和他离婚,我现在想要回抚养权的难度大吗?
我和他现在的经济情况是:我现在的经济和生活环境都要比他好些(而他只能上班,无法带到孩子,有时甚至几个月才回去看孩子),而且我现在即可一边上班,也可一边带孩子,是两不误,这对孩子的成长来说很重要,请各位专业人士帮我分析下,我要回抚养权的可能性大吗?以什么理由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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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只是来随便看看,很久没回答问题了,但你确实很让我感动,我支持你,加油,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支持你的,加油!辛苦了。这些不是我自己答的,是我从网上找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我看了一下,主要还是要看哪方对孩子的成长有利,这个你有优势。

  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但必须证明孩子随男方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或者证明男方没有抚养的能力及条件。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