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一个案例的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29:57
原告;张某,女,30岁
被告: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6月,张某用自行车驮带两筐自产小白菜约45公斤去某农贸市场出售。到农贸市场后,张某由于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地点卖,而在存放自行车处出售。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某工商所工商行政管理员王某以张某在场外交易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回到市场管理所办公室。王某倚在床边将凉鞋脱掉,张某此时赶到王某的办公室,向王某人索要秤杆和秤砣。王某说:‘“你已经违法了,等着接受罚款吧,你的秤算被我们没收了。”张某回答说:“我没有违法,在哪儿卖不都一样。你把称还给我,再不还我就把你的鞋拿走。”这时,张某便弯腰拿王某的鞋。王某急忙往回抢鞋,双方拉拉扯扯,并厮打起来。其他市场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与张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工商所的三名市场管理人员手背及小手臂有轻微擦伤。张某全身多处受伤,软组织损伤面积较大。不得不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千余元。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的凉鞋被夺回。工商所执法人员看报张某受伤后便把秤还给了张某。张某出院后,要求某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 1500元,误工补贴 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000元,总计人民币 7500元。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书面裁决,本案王某和其他几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关,不属行政赔偿的范围。故对张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王某等人。 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该案归于哪一类案件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本案是民事赔偿案件,王某和其他执法人员对张某的伤害行为是他们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他们个人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些人认为该案属行政赔偿,理由是王的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负责,而不能单由公务员个人负责。
讨论问题: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点多钟,南京市××村中学门前。
初三某班的学生和往常一样说说笑笑地走出校门。4名男生突然被人从身后分别架住双臂,强行带到龙蟠路边的花卉广场。到此之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学生大吃一惊,身边“护驾”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对方简短地几句谩骂之后,这伙人毫不顾忌广场上众多市民在场,蜂拥而上轮番对他们狂殴暴打。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轮流助跑后“发射”这个“点球”。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警方查明参与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帮手,都是在校的中学生,分别来自南京市第××中学、××湖职业中学、××桥中学。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将19名涉案嫌疑人擒获。
引发这场聚众斗殴的事由,竟是两名学生在网上的对骂。
春节前,南京市第××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生“口水战”。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村中学的学生。“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村中学附近设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第××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对参与这起群殴行凶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学生家长宣布决定时,当场就有3位家长昏倒在地。
二.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