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忙,关于工伤事故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3:45:06
伤者是新员工,入职第4天因操作不当引起事故。住院15天,经诊断,为“左手食、中、环指末节毁损”。公司规定正式员工才参保,所以伤者并未参保。公司依照相关条例及标准,准备工伤申请及伤残鉴定,正常途径赔偿。由于伤者还在试用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他的伤情,应该最高能评到七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5、6级别的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征得职工同意,而七级以下的,单位可以在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如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是大连的律师,我认为:
单位绝对不可以解除合同。个人解除合同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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