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企业,第一年度销售额完成不了180万怎么申请开增票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1:16: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最早提出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156号)对此问题作了新的具体规定。

  其中第五条规定: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2、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也规定: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对此问题作了硬性的规定。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项划转工作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完成。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