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旷工辞退员工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9:51:46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和单位上级发生矛盾,超过三天没有去上班,按公司规定算自动离职。我想问一下,他的最后工作日是旷工的第三天,还是在第三天向后再推一个月,单位是否应该在他最后工作日提前一个月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另,他工作的那几天可以拿到相应的报酬吗?如果单位按照旷工天数倒扣工资或者根本不发,这样合法吗?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倒扣工资如果公司有有效规定的话可以扣除,但不能超过一定比例。

工作的那几天可以得到基本工资报酬,但工资会扣上50%左右,并且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奖金。

公司并不要出示通知。因为:
法律规定自动离职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负责赔偿。

这里更正一下提问者的误区,自动离职是专指劳动者,与公司无关,公司对自动离职者没有任何义务,更不用说什么通知了,相反劳动者在30天内要提交自动离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另外一个用人单位聘用了你而你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或者保险等能证明你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这个第三方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