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位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21:08:49

第三节 法律位阶
一、法律位阶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1]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2]。在法学著述中,过去曾以“效力层次”或“效力等级”的表述来指称法律位阶现象,认为法律的效力层次或等级就是法律位阶。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既然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效力又是指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那么在逻辑上它们的普遍约束力可能存在横向的范围大小之别,却不存在纵向的高下之分。

学术争议的原因在于对法律渊源等级划分标准的确定。视法律位阶为法律的效力等级的观点主张以法律效力的强弱为划分标准。由于法律效力的强弱在事实上很难区分。比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无论是对公民的行为,还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法院的审判行为均有普遍约束力,二者的区别不在于约束力强弱,而在于创制主体的权威性高低和调整事项的范围大小。

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有三个层次。第一,创制主体的等级性,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创制主体存在等级性(即法律位阶的高低以立法主体的不同等级为基准);第二,调整事项的包容性,不同等级的创制主体所创制的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调整事项之间存在包容性(即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1]第三,作为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抽象程度的层次性,构成法律规范的概念就象是一个金字塔。最抽象的法律概念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它的内涵被抽象到极致,因而外延至为广大,以至于它可以俯视其他一切法律概念;而抽象程度最弱的概念位于金字塔的底层,每一个概念内涵丰富,所指称的事物相当具体,因而其涵盖范围有限,但其数量众多,得以构成金字塔较大的底面积。根据法律概念在这个金字塔中所处的位置可知,“底面积愈小,位阶愈高,鸟瞰度愈佳;反之,底面积愈大,位阶愈低,鸟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