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火灾赔偿案件问题求教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53:56
县城普通民房东西两邻,房前院落,房后大胡同,两家中间一点七米的间隔,属西家地方,用油毡纸苫盖为简易厨房。内有火炉,另有塑料盆、塑料油桶等易燃物;东家有多年已老化电线从该简易房后屋檐下穿过,经房山窗洞进入铺有木质锯末的屋棚内。

〇三年正月初七下午五点多钟,天色已经大黑,正是吃晚饭的时间(西家是在屋里吃火锅,厨房内尚未生火),突然中间失火,但两家最初都不知晓火是怎么引起的。虽然附近有人及时拨打了119,但消防车赶到却是大火已蔓延的二十分钟以后,且两辆消防车,一辆备水不足,另一辆则因故障而无法喷水。西家的两间房全部烧毁,损失惨重;东家四间房烧毁了西侧的两间,由于人多,抢救比较及时,损失不算太大。

在追究起火原因上,东西两家发生争执。东家有亲戚恰是县里主管司法的县领导,人多势大,一口咬定火是先从西家着起的,并且流露,欲以西家已经成为废墟的房场宅基作为赔偿。

消防队勘查并取证,以西家厨房内有火炉为主要事实,以一个说“从远处看见西家厨房房顶冒黑烟”的人作为目击证词,做出《认定》:“火灾由靠近东家的西家处发生,但火因不明”,后又另出具证明,说“火因正在调查之中”。

西家不服此认定,怀疑东家很有电起火的可能,另举出人证物证说火灾发生在靠近西家的东家处,要求修改,但消防队毫不理睬。

东家根据消防队火灾认定报告,在县法院起诉西家,要求赔偿其火灾损失六万元(几乎相当于其全部房产的金额)。法院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

西家不服,聘请代理律师,上诉到市中院,要求重审此案。但出乎被告意料,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判。

西家原本就不怎么宽裕,仅有的两间房又全被烧毁,已倾家荡产,寄宿他处,几乎丧失了任何赔偿能力。于是,原告授意法院执行赔偿,在05年夏秋之交,将西家三间房的宅基地盘完全判给了东家,才算最后了事。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乍看起来,此案似乎事实清楚——“火先从西家烧起”。但由于火因不明,且在调查之中,所以,消防队做出的是一个貌似清楚实则非常含混的的认定。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只看认定结果而丝毫不考虑起火原因,完全支持原告,要求西家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这种判决是不是有些武断?它与“尸体在谁家被发现,

你把法院判决中法院认定证据、依据法律、判决部分公布一下吧。
侵权的诉讼时效是知道或者应到知道权利被侵犯起1年。单从这点看,应当是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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