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0:14:09
被告已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起诉至法院,案件发生时已经鉴定原告为“轻伤”,现在原告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并且要做司法伤残鉴定,预计为十级伤残。 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各位律师:
1、如果司法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的罪名是否会更改为“故意伤害”? 法院量刑时以哪个标准进行量刑?
2、原告现在所做的司法伤残鉴定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还是民事诉讼证据?

1、定什么罪名,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殴打他人致轻伤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并不一定要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我认为,寻衅滋事应该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主观动机没故意伤害那么强,一般应是临时起意的,同时采取的手段也较为简单。所以,要判断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原告所做的司法伤残鉴定属于刑事诉讼证据。当然,如果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又可认定为民事诉讼证据。因此,司法伤残鉴定性质的认定并不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