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36:27
我们公司是上海的合资企业,合同上约定了岗位基本工资,另外奖金,福利,饭贴等等另外单独出现在工资单上,但是公司加班工资以岗位基本工资的百分之70为计算单位,我感觉不太合法,请问我们公司这样做法是不是合理?

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数额计算加班费。

具体计算方法为:

  1. 工作日加点的,按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 双休日加班的,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加班工资应该以基本工资除以20.92,可以算出一天的加班费基数,如果要算小时基数就再除以8,然后分别按国定假乘3,双休日乘2,普通工作日乘1.5的系数发放
你公司的做法有点问题
你可以打劳动局的12333咨询电话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