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不算工伤,该赔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1:35:13
我有一个朋友(以下简称友),他的工人在前些日子在操作注塑机的时候,被扎断了一根指头.后来,友支付了工人所有的医疗费用,并答应支付工人接指手术的费用,但被对方拒绝,对方要求赔偿5万元以做和解.友不答应.
随即工人向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提出要求仲裁,但因友是个体经营,并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为由拒绝仲裁.
后来工人便以与友的一段电话录音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友已收到法院传票,对方要求赔偿相关费用6万多元.

No.1,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判定为工伤??
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

参考资料:

社会保险对工伤的定义已经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看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首先说应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是企业和工伤职工,但因友是个体经营,并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如果要赔偿的话,可以参照工伤的赔偿办法,
拇指断级别要高些,可能到七级或八级.
食指断一般在九级.
其他手指断也就是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朋友一没有营业执照,我想应该也没有和工人签劳动合同吧,不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br>算。
<br>赔多少那就要看他伤的程度了,至残的话就比较高了
最好叫你朋友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应该不算吧!就是算也只用5000-10000,因为是他自己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