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师私拆学生信件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58:41
老师私拆学生的信件是否触犯法律?是初二的学生,大概有15到16岁左右.
最佳答案追加分数.
能不能给我一些法律条例?

肯定违法。
视情节轻重而定,
如果只是几封,构成侵犯隐私权,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是很多封,或者是多人次,当然构成侵犯隐私权,但还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可以报案,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初二的学生也有隐私权,通信自由权,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没有干涉的权利。

不管多大人都应该是有隐私的,这种行为不合法

很遗憾的告诉你,不构成犯罪。首先、在中国侵犯隐私不构成犯罪;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所以也不构成该罪。
本案能够采取的办法只能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楼的朋友,我想问你下,有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个罪名吗?(可能是本人学术不高,不知道,也找不到相关的规定)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是他是老师,除非你想转学,否则还是不要和他较真了,最后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按照我国宪法、刑法、邮政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非法的。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下面解释下5楼朋友的疑问
1.刑法的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知如果有人侵犯了此条被判刑,算不算侵犯通信自由罪?
2.案例1:
1月13日,国内首例QQ盗号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宣判:两名被告因合作盗卖了130多个QQ号,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多元。
这样是否可以说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存在?
案例2:
教师怀疑学生早恋,私拆学生信件,并在班级中当众读出信中内容,导致女学生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