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权看学生信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2:06:24
在念初二时,我还是个副班长.当时班主任召集我们几个班干部开会.老师从抽屉里拿出一大叠被写满的信纸说:”你们看看,这是从我们班个别同学那儿发现的,这都什么时候了,竟然还有心思写这个.学生应该以学习为主...” ”老师,但我觉得你这么侵犯了他们的隐私.”边上一位同学怯声说道. ”我这么做是为了他们好,他们有什么事非得在信上说,即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你要相信老师不会害你们” ......

(1)隐私由“隐”和“私”两个要件组成,缺一不可。“隐”即隐藏,是不为人知、不愿公开、不愿让他人介入或不宜公开、他人不宜介入之意;“私”即个人之事,与“公”对应,强调的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纯私人之事。

  (2)隐私中的“隐”含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意思,而“私”必须符合“私”的含义,否则就是“公”。“公”可以公开,如果要“隐公”很可能就是见不得人的丑事。

  (3)隐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它具有①合法性,②私人性,③隐秘性和④主观性的特点。可见,隐私并非丑事。
  另:
  (1)个人生活安宁权,指权利主体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与破坏。如自然人(即公民)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的监视、监听、摄影等。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指权利主体(即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生活经历、信仰、爱好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指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的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和非法公开。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指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宪法有规定:
  拆看他人信件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老师拆看学生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领导拆看下属的信件都是侵犯他人通信任密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老师拆看未满10 周岁学生的信件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 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