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关房屋撤销赠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44:05
(1)本人是香港人,夫妻婚后公有财产(房屋)。于1996年以丈夫名义在深圳购买房屋。
(2)由於丈夫对家庭不负责而分居,分居后要求丈夫将房屋一半的产权归回妻子。(于2003年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及要求法院作出财产判决)
(3)夫妻双方于2004年6月协商后,同意房屋财产双方各一半。到深圳国土局咨询,咨询人员回答有两种方式:1、以买卖方式。2、以赠与方式。
由於本人不太了解法律,选择赠与方式。于2004年7月将一半的房屋财产过户。但于2004年10月经过香港法院裁定,离婚后深圳的房屋妻子应得一半。
现由於双方经济出现问题,需售卖深圳房屋。结果,接受房屋赠与的一方,需要纳20%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取消赠与方式,是否可以按照香港法院判决的结果,妻子应该获得一半房屋财产,而不需要通过赠与方式?
或者可以通过什麽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衷心感谢您的回答!!

(方便的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本人QQ:493929795)

没有必要走什么赠与 离婚可以通过离婚析产就可以分割房产财产的

没有更好的办法,赠与房产,是在你们协议的基础上分析房产,并且已过户,香港法院判决你分得一半房产,只是对你们原来分房的追认。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