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参谋一下,这样的收税合适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9:27:57
一名教师,2006年12月的收入是:工资(扣除医疗保险后)1479.22元,取暖费180元,第13月工资(相当于奖金性质的)994元,这样合计是2653.22元。
现在上级要求他缴纳个人所得税:(2653.22-1600)*5%=52.7元。
这样合适吗?为什么?请赐教。
一楼的资料十分详细,但我想知道:我到底该缴多少税金?

上级计算的个税,金额是正确的。这点没问题的。
1、12月收入=(1479.22+180)=1659.22元,超过个税1600的起征点。12月收入应交个税=(1659.22-1600)*5%=2.96元
13月工资按资金纳税,994/12=82.83,适用税率5%,应交个税=994*5%=49.7元,合计应纳税49.7+2.96=52.66元。

一个简单的算法:
<br>994/12=82.83
<br>82.83+1479.22+180=1742.05
<br>个人所得税:(1742.05-1600)*5%=7.1
<br>如果你每个月扣除保险后的工资都是1479.22,如果其他月份没有取暖费180元,则其他月份的工资收入为:82.83+1479.22=1562.05,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呵呵,楼主该胡涂了!
取暖费只在冬季一个季节发放,应该属于季节性补贴,跟夏季的降温费是一个道理,这个费用与年终的全年资金性质是不一样的,因此,我的理解,不应该摊到12个月中去.

2007年2月5日的《中国税务报》刊发了赵国庆先生的文章《“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税》(以下简称赵文)。赵文经过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对第13个月的工资应该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那么企业可以进行选择: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1所说的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上述1所说的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赵文的分析应该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其中的错误:赵文能够得出上述结论的一个主要依据是“第13个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能够“自由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