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办理了登记,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33:23
非常感谢lijian603和salaciousboy的帮助!
可能是我的提问不是很清楚,我的意思是有必要申请保全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吗?

即使设立了抵押权仍然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因为,不作保全首先对方有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也有转让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上述可能今后就会费时费力了。此外,设立了抵押权只是使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如变卖、拍卖后有剩余的款项仍可获得受偿,所以诉请保全综合来看是有意义的。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它又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形态。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这里无法回答是否有必要,只能说慎用!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如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一、严格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尤其对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要看提出保全请求的证据、情形是否确实存在;要看是否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看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合法,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不规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1、随意性。有的是不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职权随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请人未提供财产担保或仅有财产担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财产担保数额明显小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仍按申请入申请的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2、违法性。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