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 共有产权事实已不清 很乱 望高人分析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45:02
我和我父亲原来在一个单位,74年我父亲因工伤导致死亡,76年地震后,我父亲单位在77年建了职工宿舍,考虑到我父亲是因工死亡,单位就分配给了我们全家两间职工宿舍,当时家里有我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7个,由于其他人还小且不是单位职工,当时就由我办理的相关手续,每个月在我的工资里扣钱,直到1986年5月单位把原来的公房都卖给了职工也是我出钱购买的,2006年5月单位将为职工办理房产证,也是我出钱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因房屋是两间,我将其中一间房屋已赠与的方式给我的儿子,因原来房屋是单位的宿舍,房屋产权是单位的,所以房产证是由单位代办的,也是单位对此赠与行为出具的证明,证明上有我和我妻子还有其中的两个妹妹的签字,现在房产证有两本其中一本我的名字,一本是我儿子的名字,其他兄弟姐妹早已结婚不在这居住,一直是我的一家和我母亲还有那个瘫痪在床的哥哥在这居住,我的母亲在2006年10月去世,去世后不久我其余兄弟姐妹将我和单位告上法庭,
原因:1、房屋应为其余兄弟姐妹共同所有,我个人与单位办理的相关手续属于欺骗行为
2,不对残疾人履行扶助义务
我想请问个位
1、因时间太长,房屋是不是共有产权事实已不清,而他们可能疏通单位相关领导在2007年4月出具证明,证明单位当初分配的意向是分配给全家共有,这个证明是不是可以证明房屋非我一个人的,换句话说,因起初房屋的产权是单位的,那么单位当初分配的意向能不能够说明房屋就是谁所有呢?如真如证明上所说:单位当初的分配意向并非分配个我一个人,但实际的买卖是单位和我个人办理,单位对该房屋还有没有支配的权利,单位应不应该对此证明负责任
2、如上面所说房屋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我把一间房屋赠与给了我的儿子,而上面的签字除了我和我妻子还有另外两个妹妹的名字(其中一个没有到场妹妹,但上面有她的签字),她们的签字在法律上起到什么作用,他们的签字是不是能够证明我默认了房屋有她们的一份
3、她们已经起诉说明他们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请大家根据我提供的资料帮我分析一下,什么证据才能证明我与单位是属于欺骗行为呢?什么证据证明房屋非我一人所有呢?
4、针对他们的诉讼我该怎么为自己辩护呢?
万分感谢大家对我的耐心帮助,先祝大家平安、幸福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在起初分房的时候他们还小没有

房屋不是共有财产的事实其实还是很清楚的。

首先,这房产不是遗产,最初是职工宿舍,因为你父亲因公殉职才照顾性分了两套,这两套不是私房,是工房。其后你出资买下公房,那么这房子已经变为私房。你享受到的优惠待遇不属于遗产,因为只有你才能享受到这个待遇,你兄弟姐妹和你父亲不是一个单位,他们不可能享受这个待遇。退一万步说,在单位出售公房时你兄弟姐妹没有出钱购买也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从来的死亡赔偿都是赔偿抚恤金没有赔偿房屋的。你兄弟姐妹的诉求站不住脚。

其次,你公证的时候要你兄弟姐妹签字这完全可以说是个见证人。不签字一样有效。

最主要抓住一点,该房产从你单位出售时开始就是你的私房了,你兄弟姐妹不是你单位的,应该没有购买你单位公房的权利。这房产绝不是遗产或赔偿。你兄弟姐妹无权享有。

不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这个看事实了,是你亲兄弟应该养着的。这个义务不光你要履行,你其他兄弟姐妹一样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