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的纠纷,各路高手帮忙,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5:59:54
我于2000年10份参加工作,就职于现在的公司。后因公司发展在2005年与一外企合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工作地点为本地。现在公司以调动工作地点而本人不同意调动为由,欲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大家,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合法?我欲提出劳动仲裁,是否能有法律依据。
第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依法得到劳动经济补偿,能够得到多少,适用国家标准是什么。
谢谢大家帮忙!
1.新合同签订地点在本地,签订的工作地点也注明在本地。
2.我于2000年与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05年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老公司在被外企合并之后属于外资公司。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