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起诉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12:41
被告人李玉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3年9月7日,被告人李玉树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孙桂珍(女,28岁)一人在草地上放羊,便上前答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孙拉入附近山中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孙的裤子欲行强奸。孙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孙的腹部猛刺一刀。孙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孙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孙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孙当场死亡,李将孙的尸体就近掩埋。随后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以上案情写一份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