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统筹交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38:38
本人因为个人原因于2007年3月离职,经过与原单位协商,虽然合同期未到(3年合同期2005年至2008年),同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又于今日向我追讨06年至07年5月为止住房公积金和劳动统筹等,公司称此费用系原单位代交的个人应交纳部分.未在工资内扣除.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劳动统筹”的概念很少用了,现在一般用“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共有5种: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前3种保险既有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有个人缴纳的部分,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后2种保险只需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单位没有及时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是一种工作失误。但是你得补缴个人应缴部分,这是你应尽的义务。

你可登录当地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社会保障电话“12333”,查询你个人应缴部分是多少。

同样,住房公积金既有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有个人缴纳的部分,你也得补缴。其实,单位缴的个人缴的住房公积金都是属于你个人所有,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