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19:58
本人在某公司负责职工工伤事务的处理工作,日前遇到一棘手案子想请教专家、网友:本公司有三名职工乘坐汽车因工作外出途中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受伤(一人为汽车驾驶员,驾驶证和行驶证均齐全有效)。现其中两人已治疗完毕,另一人因伤势较重需长期治疗。我公司为三人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工伤的认定必须是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决定认定与否,但交警答复必须在三名职工全部医疗完毕且交齐所有医疗发票后才能出具。本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因二者的时间差,已影响到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享受和超过三十天内的法定时间限制的矛盾。请教网友、专家给予解疑答惑,到底是交警部门的规定正确,还是劳动部门的三十天时限的规定正确,明显的矛盾如何解决。

答复你的交警违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勘察事故的交警单位尽快拿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警的说法错误,不是比需要治疗终结才出具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应该当时就可以认定的,你可以找上级交管部门反映。

你可以要求勘察事故的交警单位尽快拿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可以找上级交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