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上交后,超过30天还不批,违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2:58:16
我想知道,请大家知道的帮忙!!!
1、我上递辞职信后,如果超过30天,经理或老板以我的岗位招不到人为 由,而不批准我辞职,请问这样,企业这样做是否违劳动法?不知法律是否有规定?

2、辞职者是否也要承担寻找一个代替本人空缺岗位的义务?
很令我生气的是:我原先不是应聘这个职位的,结果当他通知我来上班后,我却发现我被调了包,原先应聘的职位已由老板的侄女代替.可是当时我却没有强烈地反对,一直忍气吞声到现在才辞职.我如果自动离职,那我的工资不就一分钱也没领到吗?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合同期内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工资是劳动者的财产,用人单位无权侵占。救济方式我下面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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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这只是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履行的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一辈子不批准,难道你就一辈子无法辞职了吗?

我的博客有相关文章,你有空可以看一下。
《关于劳动法关于提前三十日辞职的探讨》
http://hi.baidu.com/%B7%A8%D1%A7%D4%BA%B7%A8%C0%CF%D6%DC%BD%DD/blog/item/831246a94a4cc7fc1e17a2a6.html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法理界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第三十一条是一个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就是说,如果是劳动者的一项授权(法理上称为“预告解除权”),那么,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者也不因为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是一个义务条款,那么,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于该条款的说明,显然这是一个授权条款,是一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从法理上说,对用人单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劳动法这样的“预告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