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及赔偿问题(请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21:38
我一个朋友因工出了车祸,被法院判为工伤。在工作期间也有买保险(何种类型的保险我就不清楚)。出了车祸以后,公司拒绝赔钱,只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她的钱给了她。(是到法院打了官司才拿到些钱,本来她的公司一分钱都不准备赔的)
我想问,被判工伤后,即使买了保险,她能否还能得到出事公司的赔偿或补偿?(我朋友当时出事以后,她的公司连基本的住院费等等都不出,好像我朋友出事跟他们公司无关)
如果要赔而没有赔,她该怎么拿到出事公司应该给她的赔偿或补偿呢?
请专业人士回答。
感谢!

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的等级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险的赔偿要看谁是投保人,如果你朋友本人投的保险,那赔偿是你朋友个人的,与单位无关,如果是单位投保的,那赔偿是给单位的,与你朋友无关,你朋友只能得到单位给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