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邻居,A要出国一段时间所以就把自己的电脑委托B保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25:55
A和B是邻居,A要出国一段时间所以就把自己的电脑委托B保管。
第一种情况:B因为有段时间特别的穷而且觉得A已经不要他的电脑了所以就把他的电脑买给了C,所得钱财3000元。
第二种情况:B的妹妹在上大学,觉得他哥哥的电脑放在家没有用所以就要求B把电脑送给她,B想了一下觉得反正那电脑放在家里也是浪费所以就送给他妹妹了,后来B的妹妹觉得那电脑太落后了就把她送给了她的同学D。
现在A回来了,来问B要回自己的电脑,他可以要回吗?

首先,在第一种情况下。B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B与C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B与C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由B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C是善意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无权处分情形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C取得了物的所以权,原权利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但是,其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下,B的行为同样构成无权处分,但与第一种情况不同的是,此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只有基于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善意取得,赠与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又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故此种情况下A是可以要回自己的电脑的。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回,A是委托B保管的可以直接向B要回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