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怎样才算是真正死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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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毁灭人类啊?
死亡的类型

按照全脑、心和肺这3个重要生命器官机能不可逆中止发生的起始部位,人们可以将死亡分为脑死亡、心脏死亡和肺(呼吸)死亡。

(一)脑死亡(Brain death)

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脑死亡虽然是本世纪60年代提出的死亡新概念,但实际上,从广泛意义上讲,这种死亡一直客观存在着。任何严重的脑外伤、脑疾病(如脑炎、脑膜炎、脑肿瘤)和障碍中枢神经系统的毒物(如巴比妥类和非巴比妥类催眠镇静药、兴奋剂、麻醉药),甚至电击、辐射和放射线,都可以引起全脑功能的不可逆中止而发生脑死亡。

脑死亡发生时,大多数情况下心肺功能将很快随之不可逆中止,一般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但有时心脏和(或)肺的功能仍然可以以某种形式维持着,不言而喻,这时脑死亡的诊断应十分严格。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1968年首次提出的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如下:

1.无感受和无反应性,包括对最强的疼痛刺激完全缺乏反应;

2.没有活动或无自主呼吸。指试验前人工呼吸机维持患者血液正常的C02张力和呼吸10分钟,但撤除呼吸机后3分钟内没有呼吸功能;

3.瞳孔无反射而固定,以及颅神经反射消失(如转动头部或用冰水刺激耳仍然没有角膜、吞咽和眼的运动反应等);

4.等电位(零电位)脑电图。

该委员会还指出所有上述检查应在24小时后重复,并强调只有在排除如低温(32.2℃以下)和巴比妥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中毒这些全脑机能有可能恢复的情况后,才能最后确诊脑损伤的不可恢复性中止。后来又增加了还应排除代谢性神经肌肉阻滞剂中毒、休克和5岁以下的小儿。同时检测方法上又增加了脑血管造影和放射性核素检查以证明脑血流的停止。显然哈佛标准是过于复杂和严格了。

1977年美国神经疾病和中风国家研究所协作研究后提出了一个较为精炼的诊断标准:

1.昏迷和脑的无反应性;

2.呼吸停止;

3.瞳孔散大;

4.脑(包括脑干)反射消失;

5.静止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