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发函延期交房是否可作为不违约的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9:42:58
我于06年5月16日与房开商签定购房合同,对方应于07年4月28日交房,而在06年12月对方以名为函但实为通知的形式告知因冰封期停工需延期2个月交房并请谅解,我未做出任何回应,只是在4月28日到售房处询问具体交房时间并表示不满。07年5月27日房开商通知交房,我提出对方已违约应履行合同签定的违约责任,对方以之前已发函为由否认违约,请问应如何断定?
函的结束用“特此通知,谢谢谅解”还有商榷之意吗?这样算是函吗?

主要是看一下你们双方当时签定合同的约定,看一看冰封期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或事实。
以合同为依据。

确因冰封期停工需延期2个月交房的通知函,可以作为延期交房的正当理由,不属于开发商违约行为。

开发商发函给你,其实就是要求更改合同,你收到了通知却没有做任何回应就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