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乙再婚后,王丙改从继父姓,她同王甲的父女关系是否消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1:55:03
1990年6月王甲(男)与李乙(女)登记结婚。1994年生女儿王丙。200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王丙由李乙抚养,王甲每月付给抚养费500元。2001年,王甲与某女赵A结婚,赵A与其前夫的儿子钱B也与王甲夫妇一起生活。2002年8月李乙再婚,王丙同母亲和继父张丁共同生活,并改名张丙。2002年10月11日王甲因车祸死亡。在处理王甲的遗产继承时,王甲的父母拒绝了李乙提出的代张丙继承王甲遗产的要求,理由是,丙已改姓张,无权再继承王家的遗产。
问题:

即时小孩改姓继父的姓,也不解除和生父之间的父女关系。按照我国婚姻继承法的规定,王甲的父母拒绝了李乙提出的代张丙继承王甲遗产的要求,理由是,丙已改姓张,无权再继承王家的遗产的做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学硕士
回答仅供参考

丙的姓氏及后来与张丁建立的继子女关系,皆不影响其对生父的合法继承权,因此丙有权继承王甲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