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决一条法律问题~关于借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27:14
王平和张真是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说:“都是哥们了,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张真遂讲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几个月后,王平因事需要用钱,向张真催还借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一当着大家的面说送我,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呢?”王平解释说那时他随口开玩笑的。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还钱。
问:张真有无义务还钱?请列出法律依据分析
(希望大家能帮忙分析分析~无限感激~!··!~~···)

首先有无书面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如果有则直接起诉
其实本案根本不构成赠与。在当时情况下,双方喝酒且众人起哄,法院可以认为赠与意思不真实。同时即便意思真实,赠与人还可以行使撤消权。

^_^
老师的作业,我也做过!

应该是学到意思表示那一章吧?

具体我不好意思说拉,个人觉得学生作业还是应该自己做!

第一、有义务还钱。
第二、真意保留!(只能提示一下拉)

不还可以
但是是有点缺德了
从法律上讲要是 没有欠条的话 就可以不还
从道德上将
他简直就是缺德 造孽
人家借给他钱结婚
他不还 还抵赖
真是当初不该借给他

如果在坐的朋友能够证明王平说过免除债务的话,那么这个债务免除行为是有效地。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足够了。

张真还是应该还钱的。因为酒桌上王平的话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赠与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因而王平和张真事实上已经订立了一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当时王平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合同当然有效.但合同法又赋予了赠与人拥有撤消权,《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与义务.关键还是举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