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31:44
我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在一家公司就职没有上保险,工资1800元,2005年至2007年5月还在此公司就职只是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单位把所有的关系转到我所在的开发区的一家劳动服务公司,在2005年—2007年的合同也是和劳动服务公司签的。但合同规定养老保险的基数是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实际一直按照650元的工资基数缴纳.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应该怎样做或需要证据,我手里的合同是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谢谢

之前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之后你们属于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约定的期限未到,你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现在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了。所以你只能要求劳务公司给你缴纳相关保险。法律上仅仅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但是你和劳务公司及时没有劳动合同,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条等可以作为工资实际依据。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直接投诉该劳务公司(注意此时你不能投诉所在公司,你们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些地方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一些地方对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仲裁是不予受理的)。

只要你和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工资的工资单,只要一切可以证明你和这个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东东都行。)公司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10月也算。即使没有和你签合同。且基数应当按照你实际收入来缴纳。
现在有些企业都是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这种是不对的。对劳动局告他吧。